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宿經營行為,加強民宿管理,促進民宿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促進全域旅游發展的指導意見》、《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是指利用當地閑置資源,經有關部門批準準予開業,以盈利為目的,為游客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
本辦法適用于單棟建筑經營用客房數一般不超過14個標準間(或單間)、最高4層且建筑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的民宿。超過上述規模的民宿,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三條 民宿發展要堅持統籌協調、融合發展、生態優先、綠色環保、改革創新、示范引導、國家標準、本地特色等原則。
民宿建設發展要注重產品特色化、服務品質化、治理規范化,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目標。
第四條 創建全市“泉城人家”民宿品牌。
鼓勵區縣根據轄區資源特色,在“泉城人家”民宿品牌的統領下,創建區縣有代表性競爭性的特色品牌。
第二章 申報條件及聯審程序
第五條 設立民宿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符合治安、衛生、消防、環保等相關要求,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民宿的選址應符合本轄區城鄉建設、土地利用、旅游發展、生態環保和山體保護相關規劃及要求;
(二)房屋建筑風貌應與當地的人文資源、村莊環境景觀相協調,結構安全牢固;
(三)新建、改建、擴建或既有建筑物用作民宿的應當符合房屋建筑安全相關規定和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依法設計與施工,并驗收合格;
(四)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
(五)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護等基礎配套設施,并達到環保要求;
(六)道路通達條件較好,建筑無地質災害和其它影響公共安全的隱患;
(七)鄰里關系和諧,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無影響社會穩定因素存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禁止利用違法違章建筑發展民宿業。
第七條 建立民宿申報聯審機制:成立區縣(含南部山區、高新區、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下同)文化和旅游部門牽頭,由公安、消防、生態環境、衛健、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部門組成的區縣民宿聯審工作辦公室,提供聯審服務,明確工作人員開展相關工作。
(一)民宿業主將《區縣民宿申請表》和民宿基本情況簡介提交村(居)委會,村(居)委會簽署意見后提交鎮(街道);鎮(街道)簽署意見后提交區縣民宿聯審工作辦公室。
(二)區縣民宿聯審工作辦公室牽頭,組織申報服務成員單位進行聯合受理、聯合審查、聯合踏勘、一表式審批。并將結果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根據核驗結果辦理相關證照。
第三章 經營規范
第八條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特種行業、公共場所衛生等行政許可,并符合相關規定的民宿可獲得我市民宿標識牌。
第九條 接受住宿預訂的民宿,應當辦理預訂記錄,并將客房類型、房費、預訂保留時間等事項提醒或告知游客。
第十條 民宿經營者委托旅行社、住宿預訂服務機構辦理住宿預訂的,應當與旅行社、住宿預訂服務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一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務項目,并明碼標價。
第十二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業務培訓和崗前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
第十三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定期對客房和公共區域的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并保證旅客入住時客房的清潔、安靜和客房用品的完好、適用。
第十四條 民宿提供餐飲和住宿服務以及其它服務項目的,其提供的餐飲食品和設施及服務應當符合相關衛生安全標準和規范,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相關證照。
第十五條 民宿從業人員應當告知旅客出示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實名入住登記,并實時將旅客入住登記信息錄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民宿經營者應當為游客個人信息保密。
第十六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住宿安全。
民宿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區域、客房放置安全提示的相關資料,設置應急疏散、防火警示等安全圖示,民宿的設施設備、客房用品應當配有相應的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七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適時組織演練,及時處理突發事件。
第十八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建立貴重物品保管制度,配備相應的保管設備,并安排人員負責管理。
第十九條 民宿經營者設置機動車停車場為游客提供停車服務的,應當采取措施保障車輛安全,維護進出秩序。
第二十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投保公眾責任保險。
第二十一條 旅客登記入住后,除下列情形外,未經旅客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客房或者以其它方式影響旅客住宿:
(一)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的;
(二)有關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三)從業人員按照規定的時間對客房進行清掃的。
第二十二條 民宿提供的食品、商品等服務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糾纏消費者或強行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
(二)產品銷售和服務不實行明碼標價,違反價格相關法律法規的;
(三)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有害人體健康的食品。
(四)經營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
(五)經營國家明令禁止個人經營的物品;
(六)從事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活動。
第四章 行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民宿發展要堅持全域旅游的發展理念,凝聚全域旅游發展新合力。區縣按照全市旅游業功能定位和發展需要,分層次布局不同層級民宿,形成多層級、全覆蓋、便捷化的民宿網。堅持創新發展,不搞一個模式,防止千村一面、千景一面。
第二十四條 要堅持順應自然、綠色環保,原址重建及本土風情的原則,塑造泉城特色民宿風貌,形成具有民俗特色、創新風尚的濟南民宿發展格局。做好單體建筑外形設計,追求建筑藝術,強化對建筑體量、高度、立面、色調等要素的規劃引導和控制,彰顯地域文化特色,體現文明包容,打造民宿建設的典范。
第二十五條 要堅持保護優先,積極營造優質綠色生態環境,合理有序開發。采用先進技術布局建設污水和垃圾處理系統,推廣超低能耗建筑,優化能源消費結構。開展民宿周邊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加強環境保護意識教育。
第二十六條 對全市民宿實行標準化管理,鼓勵民宿業主按照山東省《民宿服務質量劃分與評定》進行標準化改造提升,市、區縣文化和旅游部門分級牽頭負責民宿等級的申報受理、初審、現場查驗、整改、評定驗收等工作,市、區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標準化認定的高品質民宿從財政、宣傳促銷等方面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扶持和優惠。
第二十七條 推進各級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實現民宿信息匯總分析、查詢預訂、線上審批。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適時公布民宿入住率、實時房費等信息。利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設置信息服務設施,通過多媒體信息服務設施等信息發布渠道,提供民宿的分布、住宿等咨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 民宿協會等自律組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發揮民宿行業自律和行業服務作用,接受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制定行業服務規范,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咨詢、產品推廣、培訓交流、爭議協調等行業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成立市、區縣民宿發展綜合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區縣文化和旅游職能部門。市民宿發展綜合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民宿發展過程中重大事項的決策及管理過程中涉及的全局性、政策性問題的協調和處置。區縣民宿發展綜合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民宿日常管理的具體操作規程,建立完善聯審機制,按照“便民利民、精簡高效”的原則及時為業主辦理相關審批,指導轄區內民宿游的開發、運營及規范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對民宿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進行查處,涉及行政處罰的情況要進行匯總,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一條 游客發現民宿業主經營過程中有違法行為或者與民宿從業人員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市、區縣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第三十二條 民宿各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行政問責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民宿設施以及違法經營行為,由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消防、衛健、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