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節約集約用地保障重大項目建設的意見
魯政辦字〔2019〕9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推進全省新舊動能轉換、鄉村振興、海洋強省等重大戰略實施,保障重大項目建設,經省政府同意,現就節約集約用地保障重大項目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規劃編制,優化用地布局
1.加快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合理安排用地布局。按照中央決策部署,深入推進“多規合一”,加快推進省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以試點為先導,全面推開市、縣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審批實施前,新增建設用地要符合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及時出具規劃條件,及時完成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施工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工作。(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政府。排在首位的為牽頭部門,下同)
2.嚴格土地利用規劃調整修改。對未納入土地利用規劃的重大基礎設施、民生工程、鄉村振興等項目用地,在與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及現行城鄉規劃做好銜接的基礎上,調整修改一次土地利用規劃。一是符合國家和省級交通、能源、水利等相關規劃,并由省級及省以上投資主管部門立項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由相關市、縣(市、區)使用省級預留規劃建設用地規模進行修改;二是城鄉建設用地尚有剩余規模的縣(市、區),由各縣(市、區)對剩余的碎片化用地規模進行整合優化,支持省重點項目及新舊動能轉換、鄉村振興等項目落地;三是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拆舊、建新區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根據《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統籌推進村莊規劃工作的意見》(農規發〔2019〕1號),由各市政府依法調整修改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
二、統籌指標使用,實施精準供地
3.統籌新增計劃指標和補充耕地指標使用。國家下達的新增用地計劃指標,重點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和新舊動能轉換等重點建設項目,支持扶貧、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公益性養老等民生項目,向特色小鎮、農業“新六產”等鄉村振興項目傾斜。嚴格落實縣域內自行平衡為主、市域內調劑為輔、省域內適度統籌為補充的耕地占補平衡機制,堅決守牢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紅線。省級統籌的補充耕地指標,優先支持國家和省級確定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各市政府根據本區域內耕地后備資源情況和具體項目補充耕地需求,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使用,并辦理相關手續。(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4.推進新增用地計劃指標配置精準化、項目化。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項目儲備庫,實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招商等部門聯合審查,重點加強對擬用地項目的產業政策、投資計劃、資金落實、環境影響、規劃符合性、用地標準等內容進行論證,并對擬投資建設單位的經濟實力、社會信譽等情況進行核實,確保新建項目的質量。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招商責任追究和項目達產優惠政策兌現機制,確保擬用地項目按時開工建設,提高項目供地率。(責任單位:各市政府)
5.強化存量土地和挖潛指標使用。對商品住宅及商業開發配套等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符合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未批先建項目(基礎設施、公益項目除外),原則上各市、縣(市、區)應通過存量盤活挖潛提供用地保障。存量建設用地不能保障、確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原則上安排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挖潛指標保障用地需求。本縣(市、區)域范圍內沒有挖潛指標的,可由脫貧任務比較重的縣(市、區)及黃河灘區遷建縣(市、區)的節余指標調劑解決,并通過省自然資源廳辦理相關流轉手續。(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6.嚴格實施精準供地。把好用地項目選址關,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規劃條件、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擬用地項目不予通過選址。嚴格執行“凈地”出讓規定,擬出讓土地應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須的基本條件,未達到凈地出讓條件的一律不得辦理出讓手續,對基礎設施配套不到位的建設用地減緩供應。實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鼓勵推行“標準地”供地方式,各市、縣(市、區)政府統籌協調相關部門提出單位能耗和排放標準、投資強度、畝均稅收以及規劃、人防、消防、配套設施等建設條件,一次性公示、納入土地出讓條件。企業競得土地后,分別簽訂履約監管協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實行出讓合同履約保證金制度,履約保證金由中標人按照約定提交,按照動工開發進度分期返還。(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相關部門,各市政府)
三、盤活挖潛存量,節約集約用地
7.加快閑置和批而未供土地處置進度。根據調查摸底和土地利用動態監管系統數據,分解下達處置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任務,建立工作臺賬,實施銷號制度。建立和實施督查、通報和激勵制度,對全面完成處置任務的市,在安排下一年度計劃時,獎勵10%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對沒有全面完成處置任務的市,核減20%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對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市,除國家重點項目和民生保障項目外,暫停有關用地審批事項辦理,直至任務完成。(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各市政府)
8.推進“畝產效益”評價改革。以縣(市、區)為主體,建立以單位用地稅收、單位能耗銷售收入、單位污染物排放銷售收入、全員勞動生產率等指標為主的企業評價體系,對企業進行綜合評價、科學分檔歸類并實行動態管理,實施差別化價格、用地、用能、排放、信貸等政策,嚴格獎懲機制,強化正向激勵和反向倒逼,推動資源要素向高產區域、高端產業、優質企業集聚,倒逼低端低質低效企業加快轉型升級。(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商務廳、省統計局、省稅務局等相關部門,各市政府)
9.強化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利用。研究制定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政策措施,積極探索建立規劃統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公眾參與、利益共享的激勵約束機制,各級要加強調查摸底、標圖建庫、潛力評價等工作,編制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創新土地供應方式、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投融資體制機制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進城鎮低效用地盤活利用。深入推進工業企業“零增地”技術改造項目審批方式改革,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在工業用地、倉儲用地上對工礦廠房、倉儲用房進行重建、改建、擴建和利用地下空間,提高容積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價款差額。全面推進土地二級市場建設,鼓勵各級積極探索制定土地二級市場建設管理辦法、交易規則,支持存量建設用地快速流轉、高效配置,促進土地循環和節約集約利用。(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市政府)
10.加大增減掛鉤挖潛和節余指標流轉使用力度。對部分縣(市、區)增減掛鉤項目財政墊支負擔較重,面臨資金“瓶頸”制約的問題,在不增加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通過財政專項債券、銀行融資等方式籌措資金,緩解資金壓力。規范有序推進掛鉤節余指標省內流轉使用,引導掛鉤節余指標收益流向鄉村振興和脫貧攻堅等重點領域。(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農發行山東省分行)
四、大力簡政放權,強化用地監管
11.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據省委、省政府擴權強縣工作部署,將41個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和9個經濟發達縣(市)的省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權,以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拆舊安置方案審批權委托給所屬市政府行使,省自然資源廳審查事項相應委托市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審查。相關要求按照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做好委托濟南青島煙臺市人民政府行使部分省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權工作的實施方案》(魯國土資字〔2018〕49號)執行。(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有關市政府)
12. 建立土地使用共同監管責任機制。各市、縣(市、區)政府要組織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履約監管協議、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對土地使用、投資、建設、環保等履約情況進行共同監管,并適時通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行責任人制度,明確項目聯合審查、規劃適用性認定、土地征收報卷、審批、土地供應、使用等全流程監管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做到職責清晰、責任到人。(責任單位:各市政府)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5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9年5月2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