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以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曝光的案例中,有143起涉及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143起通報中,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的名目花樣繁多。常見的有違規發放過節費、慰問費、加班費、誤餐費、置裝費、加油卡等。
在實踐中,還存在以下六種特殊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
六種特殊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認定
1.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
2.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
3.違反財政部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
4.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
5.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在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
6.以虛假、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發放津貼補貼。
追責范圍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其實質是單位相關責任主體濫用職權行為?!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失職、瀆職行為,應區分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者。按照這個原則,《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第二條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
區分直接責任人員與間接責任人員。相關領導人員都是直接責任者的形式:一是領導人員直接作出違反規定決策,具體實施人員執行;二是具體工作人員建議,領導人員同意,再由具體實施人員執行。
具體工作人員承擔責任:一是提出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建議或主張,并獲得批準執行的;二是明知領導決策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違反規定,但不提出不同意見,仍然執行的。這兩種情況下,具體工作人員也都是直接責任者,只是前者責任更重。如果具體工作人員提出反對意見,但未被采納的,不負責任。
區分決策環節是集體研究決定還是個人決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如果是主要領導個人作出錯誤決定的,主要領導個人應負直接責任。如果錯誤決定是經集體研究作出,主持集體研究并拍板決定的人員仍負直接責任,是主要責任者,參加集體研究、贊同錯誤決定的所有人員都應承擔重要領導責任,但直接主管和負有監督責任者的責任相對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