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該怎么辦?
年關將近,某國企領導為了鼓舞士氣,建議在正常報酬外,給大家多發一些“辛苦費”,并將此事提請班子會議討論。會前征求意見時,公司黨委委員老劉覺得違規發放獎金不妥,但其他人卻勸他反正是“集體決策”,不用擔責,又是為大家做“好事”,為什么要做“惡人”呢。是老劉想多了,還是別人想錯了?
“紀律君”如是說
“法不責眾”“集體決策不會違紀”……工作中,“紀律君”經常聽到這類說法,但果真如此嗎?顯然不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條對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以及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因此,對于老劉來說,要敢于堅持自己的觀點,把紀律規定向其他班子成員講清楚,這樣才是為整個企業負責,否則非但做不成“老好人”,還會違反紀律。
相關案例
深圳某市屬國企二級企業近年效益較好,個別干部向企業領導提議,給參與項目的人員適當發點獎金,鼓舞一下士氣。但是,按照國有企業薪酬管理規定,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經核準的薪酬方案、薪酬總額預算發放員工薪酬,不允許在薪酬管理規定之外發放任何津貼補貼。在明知有此規定的情況下,該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經集體決策后,分多次以“市場化項目支持費”和“培訓勞務費”名義發放了700多萬元的獎金。這些獎金并未納入企業薪酬預算總額,也未報上級企業核準,是在薪酬管理規定之外發放的津貼補貼。此外,該企業未嚴格審核發放對象,甚至一些沒有參與市場化項目的員工也拿到了獎金,所謂的“激勵”成為了普惠性的福利。最終,深圳市紀檢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14名黨員干部給予了相應的處分或處理,同時啟動“一案雙查”,嚴肅追究該企業黨委書記主體責任。此外,違規發放的獎金也已全部退還至該企業賬戶。
延伸閱讀
集體決策,是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具體表現形式,也是科學決策的重要保障。但凡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三重一大”議題,以及研究審議敏感問題、疑難問題等,進行集體決策是各級黨組織通用的議事規則。
集體決策的本意,是通過民主集中制這一黨的基本制度和原則,匯聚集體的智慧,作出更好的決策,絕非讓“集體研究”成為違法亂紀的“護身符”。無論是黨紀還是國法都強調,紀法面前人人平等,違法違紀必須追究,絕不會因為是“集體決策”就搞法不責眾。個人違紀,追究個人的責任;集體違紀,也要追究集體成員及其負責人的責任。因此,妄圖打著集體幌子謀求私利的想法,可以休矣。